【问题描述】
西宁的小周入职一家公司,劳动合同签了三年,约定试用期六个月。第五个月时,主管以"感觉你不合适"为由口头让他走人,未给任何补偿,试用期工资也只按转正工资的60%发放。小周问:试用期就能随便辞退吗?
【律师解答】
试用期绝非"随意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限定试用期长度: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十条明确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小周按60%发放已属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且只能依据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等)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解除;"感觉不合适"不是法定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第八十七条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单位未依法缴纳试用期社保的,劳动者还可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实务建议】
一是入职时务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留存合同、工牌、考勤、工资流水;二是被口头辞退时要求单位出具书面解除通知,拒绝签字确认"个人原因离职";三是保存绩效考核、录用条件告知等证据,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须举证;四是先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补足工资差额;五是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切勿拖延。
【结语】
试用期权益受法律完整保护,"试用"不是"白用"。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