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西宁的韩女士通过快递寄出一部价值6000余元的手机,运费12元,未保价。包裹丢失后,快递公司称按公司规定只能赔偿运费的三倍即36元。韩女士气愤又不解:几千元的东西丢了只赔几十元,这合法吗?
【律师解答】
"三倍运费封顶"并非法定铁律。《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未保价快递的赔偿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三十二、八百三十三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按约定或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快递公司单方面的"三倍运费"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快递公司须在寄件时以显著方式提示寄件人注意并应要求作出说明;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或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自己责任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司法实践中,快递公司无法证明已尽提示义务的,法院通常按实际损失判决赔偿。
【实务建议】
一是贵重物品务必保价并如实填写价值,留存购买发票;二是寄件时拍照记录物品状态与快递单;三是丢件后先向快递公司总部投诉,再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12305热线或申诉网站),邮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处理并处罚;四是协商无果的,凭快递单、价值凭证、沟通记录起诉主张实际损失;五是注意快递面单上勾选了"已阅读并同意限额条款"可能影响主张,寄件签字前要细看。
【结语】
未保价不等于自认倒霉,格式条款也挡不住法定赔偿责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