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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带看房后绕过中介直接签约,跳单要付中介费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0-12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有当事人咨询:通过一家房产中介看了房,后来觉得中介费太高,就私下与房东成交,或者通过另一家中介完成了交易。原中介找上门要求支付中介费,这钱该不该付?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就是针对"跳单"的专门规定。认定跳单的核心在于: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独家提供的房源信息或交易机会。如果房源由该中介独家代理,买方正是通过这家中介才获知房源并接触卖方,之后绕开中介私下成交,就属于典型的跳单,应当支付约定的报酬。

但也有不构成跳单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要点指出:同一房源信息经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也就是说,房源信息是公开的、多家中介都有的,买方换中介成交,一般不承担向原中介付费的责任。

【实务建议】

对购房者:第一,看房时留意签署的带看确认书、委托协议条款,弄清是否承诺了独家委托或跳单违约责任。第二,确需更换中介的,保留该房源信息早已通过其他公开渠道获知的证据。对中介方:带看时签订书面确认文件、固定提供服务的证据,是主张报酬的关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信息来源和服务情况认定是否构成跳单。

【结语】

跳单规则既防止委托人恶意"过河拆桥",也保护消费者货比三家的选择权,界限在于房源信息的来源是否独家、是否被利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个案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