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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退回、被拖欠工资,该找谁维权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0-12 | 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有当事人咨询:自己是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了两年多,最近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公司,还拖欠了两个月工资。派遣公司说去找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说找派遣公司,到底谁该负责?

【律师解答】

首先要分清两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公司)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拖欠工资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派遣公司。

用工单位并非毫无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福利待遇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涉及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争议,劳动者可以把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一并列为被申请人。关于被退回的问题,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法定情形;劳动者被退回后暂时没有工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此外,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六条),长期在主营岗位使用派遣工本身就可能违规。

【实务建议】

第一,收集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证据。第二,先向派遣公司书面主张工资,同时向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第三,协商投诉无果的,在一年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主张连带责任。

【结语】

劳务派遣不是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挡箭牌,法律明确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义务。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派遣纠纷中合同链条复杂,建议尽早梳理证据。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个案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