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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单位拒开离职证明或写不良评价,影响找新工作怎么维权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0-10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我上个月从公司辞职,新单位入职要离职证明,原公司却拖着不给开,还威胁要在证明里写我“工作态度差”。没有离职证明新工作要黄了,请问单位这么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以交接完毕、单位同意等为前提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只要求客观记载这四项内容,单位无权添加“态度差”“考核不合格”等主观负面评价。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因单位拒开证明导致您无法入职新单位的工资损失等,可以要求赔偿。如果单位在证明中捏造事实、贬损评价并向第三方传播,还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的名誉侵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实务建议】一是书面提出要求:通过邮件、微信、EMS快递(备注“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函”)向单位发函,留存送达证据;二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可责令单位限期改正;三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赔偿因未出具证明造成的损失——注意保留新单位的录用通知、入职被拒的书面说明等损失证据;四是证明中出现不实负面内容的,先要求更正,拒不更正的可通过名誉权诉讼解决;五是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不要拖延。

【结语】一纸离职证明关系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利,单位以此“卡人”要承担法律责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所)劳动维权团队提示:离职时书面留痕、及时投诉仲裁,是快速拿到证明、挽回损失的关键。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所)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