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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案例:(2020)青0103民初2805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案例:(2020)青0103民初2805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03民初280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宁市城中区莫家街综合市场摊位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仓门街(门牌已隐去)的摊位在自201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出租给被告经营,租金160000元,保证金1000元。2017年被告向原告提出不再对该摊位进行经营并要求原告向其返还扣除违约金之后的剩余摊位租赁费109645元。在进行退费时被告称自己因钱包丢失,将编号为:00213792的20000元的收据遗失,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写明今后已遗失的票据有任何纠纷责任自负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该票据上载明的20000元的摊位租赁费用。2019年第三人杨某持被告遗失的该票据要求原告向其退还20000元的租金,第三人称该票据是由被告转让,有权利向原告要求退款,故原告向第三人退还了20000元的租金。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返还之前支付的2000……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四,被告、第三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一能够证明就莫家街综合市场农贸市场218蔬菜摊位,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金额等权利义务,被告向原告交纳218蔬菜摊位租赁费140000元和1000元保证金的事实。原告的证据二能够证明原、被告解除218摊位的租赁合同后的退款过程及数额。原告的证据三能够证明就莫家街综合市场农贸市场103蔬菜摊位,原告、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金额等权利义务,第三人向原告交纳103蔬菜摊位租金140000元和1000元保证金的事实。原告的证据四能够证明原告与第三人杨某解除租赁关系后的退款数额。被告白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某物业公司返还订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