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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2822民初977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2822民初977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2822民初97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冶兆忠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土地转让费2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原告三人到诺木洪找殷某协商枸杞地种植枸杞事宜,经过协商被告称认识的人有60亩枸杞地转让,每亩11100原,殷某带三原告去看该60亩枸杞地,原告看到该60亩枸杞地后同意转让。原告将106000元打到殷某的账户上,被告告诉原告春节后签订合同。2013年3月2日原告到诺木洪诺木洪信用社将360000元现金转入殷某的银行卡上,当天三人住进该60亩枸杞地旁边的石膏板房,该土地真正主人出现将三原告赶走,原告发现被骗,之后殷某退还166000元,刑警队追回70000元,还剩余230000元,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被告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某,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三原告诉求不应该得到支持。本案发生于2013年2月,原告与被告得知被张志发诈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间为2013年3月。三原告在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刑事诈骗处理时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但直至20……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230000元土地转让款是否应由被告殷某予以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等合法根据,造成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经庭审查明,三原告将466000元土地转让款汇给殷某后,殷某向张志发汇款300000元,案发后张志发返还三原告70000元,剩余230000元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受益人为张志发,殷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对三原告要求被告殷某返还土地转让费……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席某、伊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薛某、席某、伊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冶兆忠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