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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什么情形属于违法解除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0-07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赵女士入职一家公司,试用期三个月。第二个月末,公司通知她“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当天离职且不给任何补偿。她想知道:试用期被辞退,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律师解答】

不可以随意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前提是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事先明确告知过劳动者。如果公司拿不出证据,或辞退理由实际是“怀孕”“不服从违法安排”等非法事由,则构成违法解除。依据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实务建议】

劳动者应注意:一,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写明理由,这是后续维权的关键证据;二,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成果、考核记录等证明自己胜任工作;三,协商不成可在一年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反过来,若试用期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公司依法解除则无需补偿,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结语】

试用期维权重在固定辞退理由的证据。本文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