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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决定》公布:发现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这样向检察机关反映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0-05 | 1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信息来源】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决定》(青海人大网2026年9月24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作出,支持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青海生态文明高地和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

【办事要点与政策解读】

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并加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对普通群众和当事人而言,最关心的是「发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找谁反映、怎么反映」。办事要点如下:

事项具体内容
重点打击的行为污染环境、非法渔猎、非法采矿、毁林毁草、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重点区域包括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等自然保护地
线索反映渠道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12309中国检察网(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12309检察服务热线;来信、来访。各级检察院具体办公地址、电话以其官网最新公示为准
可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涉生态环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不到位,或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公益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保护参与方式可加入“江源·益心为公”公益诉讼志愿者队伍,参与线索提供、辅助调查、听证评议、修复监督
生态修复方式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缴纳损害赔偿金等

决定还要求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机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须按期办结并书面回复。

【律师提示】

一、反映线索时尽量写明时间、地点、行为人,并附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实名反映便于检察机关反馈办理结果。二、正在发生的环境污染,可同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行政投诉与检察线索反映互不冲突。三、如果自身权益因环境污染、草场或土地被侵占等受到实际损害,除反映公益线索外,还可就民事赔偿、行政复议等事项单独主张权利,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维权路径。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本文依据公开官方文件整理,仅供办事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相关机构信息以官方最新公示为准,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