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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能要求赔偿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0-04 | 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有读者咨询:入职两个多月还在试用期,单位突然通知“明天不用来了”,没有任何书面理由,这种情况能要求赔偿吗?

【律师解答】

试用期并非单位的“随意辞退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试用期员工,必须同时满足几个条件:事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有考核记录等证据证明不符合条件、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决定并说明理由。如果单位拿不出证据,或者根本不说明理由直接辞退,就构成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试用期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务建议】

第一,要求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并写明理由,拒不出具的,用录音、聊天记录固定辞退事实;第二,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证据;第三,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12333),或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赔偿金;第四,不要轻信“试用期没有保障”的说法而自认倒霉,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件。

结语:法律问题往往因个案细节不同而有不同处理结果,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您:遇事留存证据、理性依法维权,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