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被刮蹭、被砸窗,停车场要赔偿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0-02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假期自驾出行,停车纠纷不少。有车主咨询:把车停在商场收费停车场,回来发现车门被刮出一道长痕,恰好是监控死角。停车场表示"只提供车位、不负责看车",拒绝赔偿。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

【律师解答】

关键要看双方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关系,两者责任差别很大。《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车主交费进场、取卡过闸、停车场控制车辆出入的,多数法院倾向认定构成保管关系,停车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应当赔偿。如果停车场明确公示"仅提供场地、不负责看管",且未实际控制车辆,则可能被认定为场地租赁关系,车主需证明停车场存在过错,例如安保缺失、监控损坏无人维修等,才能获得赔偿。车内物品被盗的,因物品一般未交付保管,索赔难度更大,但停车场安全保障存在明显漏洞的,车主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主张相应责任。此外,能找到肇事方的,首先由肇事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走保险理赔。

【实务建议】

一、停车时留意场内公示牌写的是"保管"还是"场地使用",拍照留存;二、保留停车票、缴费记录、闸机进出记录,这是证明合同关系的核心证据;三、发现车损立即报警,并当场通知停车场调取、封存监控录像;四、车内勿放贵重物品,避免产生"车辆保管不覆盖车内物品"的争议;五、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举证重点放在停车场是否实际控制车辆。

【结语】

"只提供车位不负责看车"并非万能免责牌,赔与不赔取决于合同性质和过错证据。车主留好票据,遇事才有底气。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