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015)东川初字第171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5)东川初字第171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喇海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魏某组织农民工负责西宁市韵家口安置小区(门牌已隐去)楼地下停车库基础化板和14号至17号楼条形基础施工,每平方米施工价为61元,原告完成工作量1427.52平方米。2014年5月7日,原告某公司签订协议,由魏某组织农民工负责5号地下车库混凝土浇灌,砖贴体和14号、15号、16号至17号楼地下室、一层至六层斜屋面砼浇筑,砖砌墙工程。双方约定每平方米61.50元,按结构面积计算,原告完成工作量11469.42平方米。2014年9月21日双方约定的该项工程完工,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两项工程工作总量12896.94平方米,工程总价793161.81元。2013年12月12日被告某公司付款原告58000元。2014年5月30日被告某公司付款原告159210元。2014年6月9日被告某公司付款原告69340元。2014年6月9日被告某公司付款原告69340元。2014年7月28日被告某公司付款……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除2014年3月28日的凭证52元和2015年2月2日现金支出凭证2160元与本案无关外,其他证据被告无异议表示认可,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魏某组织农民工负责西宁市韵家口安置小区(门牌已隐去)楼地下停车库基础化板和14号至17号楼条形基础施工,每平方米施工价为61元,原告完成工作量1427.52平方米。2014年5月7日,原告某公司签订协议,由魏某组织农民工负责5号地下车库混凝土浇灌,砖贴体和14号、15号、16号至17号楼地下室、一层至六层斜屋面砼浇筑,砖砌墙工程。双方约定每平方米61.50元,按结构面积计算,原告完成工作量11469.42平方米。2014年9月21日……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建设公司、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魏某劳动报酬18278.81元;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喇海娟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工资标准的举证、解除程序是否合法是常见争点。承办律师围绕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厘清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劳动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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