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有女职工咨询:怀孕后单位以“岗位取消”“不能胜任”为由调岗降薪,甚至直接通知解除合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能这样做吗?
【律师解答】
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三期内期满的,依第四十五条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以怀孕为由降薪、辞退,均属违法,被辞退的女职工可依第八十七条主张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当然也有例外: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该规定第六条,凭医疗机构证明,单位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这属于保护性调整而非惩罚性调岗。若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依第三十九条解除的,不受第四十二条限制。
【实务建议】
一、发现怀孕后及时书面告知单位并留存记录;二、对调岗降薪通知书面提出异议,不要沉默接受;三、保留产检记录、工资条、解除通知等证据;四、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三期工资损失、赔偿金可一并主张,劳动仲裁全程免费。
【结语】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三期保护是法定底线,任何变相解除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