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在公司经常加班,周末也随叫随到,但工资里从来没有加班费这一项。公司说“工资里已经包含了”,合法吗?我能把加班费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工资里已包含加班费”的说法,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且折算后不低于法定标准,一般不能成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费分三档: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计算基数一般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举证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考勤记录),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实务建议】
1.日常注意留存加班证据:考勤打卡记录、加班审批单、夜间工作邮件、微信工作群通知、门禁记录等;2.先与公司协商或向工会反映;3.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讨劳动报酬不受一年时效限制;4.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主张经济补偿。
【结语】
加班有偿是法律底线。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劳动者:平时多留一份证据,维权时就多一分胜算。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