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本文依据国家行政法规库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整理。
【办事要点】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常见案件受理费标准如下:
| 案件类型 | 交纳标准 |
| 财产案件 | 按诉讼请求金额分段累计:不超1万元每件50元;1万至10万部分按2.5%;10万至20万部分按2%;20万至50万部分按1.5%;50万至100万部分按1%(以上为分段累计,最高不超过0.5%) |
| 离婚案件 | 每件50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总额不超20万元不另交,超过部分按0.5%交纳 |
| 人格权案件(名誉、肖像等) | 每件100至500元;损害赔偿超5万元部分按比例另交 |
| 劳动争议案件 | 每件10元;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不预交受理费 |
| 行政案件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无争议金额每件500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按财产案件标准 |
这些情形可少交或不交受理费:调解结案或撤诉的减半交纳;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半交纳;特别程序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受理费。
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
| 救助类型 | 主要适用情形 |
| 免交(仅限自然人) |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无其他收入;因见义勇为受损请求赔偿 |
| 减交(不低于30%)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生活困难正接受社会救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
| 缓交 |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交通、工伤、医疗等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正在接受法律援助 |
申请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经济困难证明;法院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受理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自接到交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最终由败诉方负担;应退费的,法院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
【律师提示】
1.起诉前可按上表估算诉讼成本,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金额,避免虚高请求多交费用;2.经济困难的青海当事人,建议递交起诉状时同步提交司法救助申请和困难证明;3.青海居民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网上立案,诉讼费问题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咨询。
本文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所)根据官方公开法规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个案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