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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热能拒交供暖费吗?室温不达标该怎么取证维权?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19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眼看青海供暖季临近,家住西宁的李先生咨询:去年冬天家里暖气一直不热,卧室温度经常在十五六度,找供热公司多次也没解决。今年他想知道:暖气不热,能不能少交或者不交供暖费?万一打官司,证据该怎么留?

【律师解答】

供暖关系在法律上属于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定;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热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热费。也就是说,缴纳热费是用热人的合同义务,不能简单以"暖气不热"为由整体拒交——直接拒交可能面临违约金甚至被起诉。

但这不等于供热单位可以不达标供热。如果供热温度不符合当地供热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北方城市普遍要求居民卧室、起居室室温不低于18℃,具体以青海当地规定和供热合同为准),供热单位构成违约,用热人有权要求其履行维修、调试义务,并对不达标期间的热费主张减免或退费。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测温记录、报修记录等证据,对不达标天数酌情核减相应热费。

【实务建议】

第一,发现室温不达标先向供热单位报修并要求上门测温,报修电话录音、工单编号都要留存;第二,可以自行连续记录室温(带时间、地点显示的照片视频),必要时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测温;第三,书面提出减免热费申请并保留回执;第四,协商不成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凭测温证据依法主张核减费用,切勿直接全额拒交引发被动。

【结语】以上就是本期一问一答的全部内容。法律问题往往因个案细节不同而结论各异,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如您在西宁及青海全省范围内遇到法律难题,欢迎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所)进行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