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九岁的小马(化名)课间在操场被同班同学推倒,致手臂骨折,治疗花费一万余元。打人孩子的家长只愿赔部分医药费,学校则表示“事发突然,老师不可能时刻盯着,学校没有过错”。受伤孩子的家长进退两难。
【律师解答】
首先,打人孩子的监护人躲不开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其次,学校是否担责要看孩子的年龄和学校的管理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是过错推定。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校受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承担责任——由受害方举证。
如果伤害来自校外人员等第三人,依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实务建议】
一、第一时间就医,保存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伤情可能构成伤残的,治疗终结后做伤残鉴定。
二、及时向学校了解事发经过,申请调取监控录像、要求老师出具情况说明,固定目击同学证言。
三、通过校方、教育局或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将打人孩子的监护人和学校一并列为被告起诉,由法院划分责任比例。
四、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
【结语】
校园伤害案件中,孩子和打人者往往还要同窗相处,处理时宜先调解、留有余地;但涉及骨折等较重伤情,责任与赔偿必须讲清楚。证据固定要在第一时间完成,监控录像尤其容易被覆盖,切勿拖延。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