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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签"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签了有效吗?离职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14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不少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入职时公司要求签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作为交换每月多发几百元"社保补贴"。这样的协议签了算数吗?以后还能反悔吗?

【律师解答】

答案是:此类协议无效。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或劳动者单方承诺而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协议无效意味着:劳动者仍可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第四十七条)。同时,单位此前发放的"社保补贴"不能替代法定参保义务。

【实务建议】

第一,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承诺书原件等证据;第二,先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单位补缴;第三,以单位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通过书面形式(如邮寄解除通知)并注明理由,为后续主张经济补偿固定证据;第四,注意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结语】

社保是劳动者的法定保障,"自愿放弃"换不来真正的免责。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