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破产、楼盘烂尾,购房者已付房款和剩余房贷如何处理?结合最高法2026年9月4日印发的房企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延辉律所律师详解消费购房人的优先受偿权。
【问题描述】
网友咨询:我贷款买的房子,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程序,楼盘停工可能交不了房。我已经付了首付、还了两年按揭,房子却拿不到,剩下的房贷还要继续还吗?
【律师解答】
这类问题近期咨询量明显上升。2026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6〕137号),对房企破产中购房人的权利保护作出系统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核心规则是:能交房的,推动继续交房;确实无法交房的,优先保护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拿回购房款。
具体而言:(一)购房人在破产受理前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管理人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解除合同,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已办理预告登记、已合法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权利同样受保护。(二)房屋确实不能交付、购房合同解除的,按照纪要第三十一条,商品房消费购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和尚未归还的个人按揭贷款,位列第一清偿顺位,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抵押担保债权受偿。(三)合同解除后,购房人可一并请求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剩余贷款本息由开发商向银行清偿,购房者无需继续偿还。征收拆迁安置户参照商品房消费者同等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优先保护主要适用于以居住为目的的刚性、改善型购房人,即"商品房消费者"(衔接法释〔2023〕1号批复),投资性、经营性购房不适用该优先顺位。
【实务建议】
1.收到破产公告后在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按揭合同、还款流水;2.房屋有续建可能的,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3.确定无法交付的,及时主张解除合同并申报优先债权,同时诉请解除贷款合同;4.警惕"退房即丧失优先权"的误操作,方案选择前建议先做专业评估。
【结语】
房企破产不等于购房者"钱房两空",法律为消费购房人设置了优先保护通道。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所)提醒:破产程序专业性强、时间节点多,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介入。(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