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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八部门联合发文治理"恶意索赔":9月10日施行,经营者与消费者办事指南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09 | 2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信息来源】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2026年8月公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数据局八部门印发《青海省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滥用投诉举报权利恶意索赔行为的指导意见》(2026年8月7日印发,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9日),原青市监消保〔2022〕143号、〔2025〕1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文据官网公开信息整理,未篡改原意。

【政策解读·什么是恶意索赔】指不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滥用投诉举报和行政救济权利,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的行为。指导意见列举13种典型情形,包括:购买数量、频率明显超出正常消费习惯;仅以不影响质量的标签瑕疵主张惩罚性赔偿;网购"秒拍秒退"、异地下单未实际签收却索赔;以"夹带""调包"、伪造证据制造索赔借口;以威胁、滋扰、纠缠等"软暴力"迫使经营者赔钱;投诉举报、复议、诉讼格式化批量操作等。

【办事要点】

办事场景怎么办渠道/依据
被以投诉举报、曝光、诉讼要挟索要赔偿固定沟通记录、索赔凭证,及时报案或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对方缺乏法律依据不当获赔主张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民法典》第987条
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对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行为不服不属复议、诉讼受案范围指导意见第二条(五)
"夹带""调包"造假索赔,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移送属地公安机关查处行刑衔接机制
对纳入"异常名录"有异议收到告知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部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仍不服可复议、诉讼指导意见第三条(二)
消费者正常维权渠道畅通、不受影响全国12315平台、12345热线

【政策解读·惩罚性赔偿】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超出部分,以及不影响质量、不误导消费者的标签标识非实质性问题,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属民事责任,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或协商解决,市场监管部门无权直接裁定或强制商家支付。

【律师提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①经营者应落实进货查验、标签审核,从源头合规;②遭遇疑似恶意索赔不要轻易"花钱私了",注意保存监控、聊天记录、交易凭证,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及时报案;③正常消费者依法维权不受影响,但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相关诉求可能不被支持。文中信息以各官网最新公示为准,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