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开学在即,有家长咨询:孩子在校期间被同学推倒摔成骨折,医药费花了数千元。找学校,学校说“是孩子之间打闹,与学校无关”;找对方家长,对方态度消极。这笔损失到底该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分层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即“过错推定”,学校须自证尽责;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侵权责任——即由家长证明学校有过错;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未成年人受到校内其他人员(含同学)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孩子被同学打伤,直接赔偿责任人是对方同学的监护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担责,要看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事发时有无教师在场管护、事后是否及时处置救助等。
【实务建议】
第一,及时就医并保留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必要时做伤情、伤残鉴定;第二,向学校调取监控、要求出具事发经过说明,固定证人证言;第三,与对方监护人协商赔偿,可请学校、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第四,协商不成的,以对方监护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学校存在管理疏漏的一并主张相应责任。
【结语】
校园安全是学校、家庭共同的责任。孩子在校受伤,赔偿路径法律早已划定,家长理性取证、依法主张,才能有效维护孩子的权益。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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