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王女士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交警认定对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却说“又不是在厂里受的伤,不算工伤”,拒绝申报。上下班路上出事故,到底能不能认定工伤?
【律师解答】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键有两点:一是“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均属于上下班途中;二是责任划分,须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为依据,本人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女士在合理下班路线上受伤且对方负主责,符合认定条件。程序上,依据该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认定工伤后,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待遇等依法享受;同时还可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医疗费等实际支出不可重复获赔。
【实务建议】
第一,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务必取得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二,保留考勤记录、上下班路线图、就诊病历和票据;第三,单位拖延申报的,本人或近亲属要在1年时限内直接申请,切勿久等。
【结语】
单位说“不算”不等于法律结论,认定权在人社部门。延辉律所提醒:工伤认定时限严格,越早申请越主动。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