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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名下的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07 | 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张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在清点财产时只分割了房产、车辆和存款。事后她听说丈夫工作多年攒下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却没有分到,遂咨询能否再主张分割。

【律师解答】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其一,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部分才属于共同财产,婚前缴存部分仍为个人财产;其二,该解释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能直接分割将来的养老金,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另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实务建议】

第一,离婚协商或诉讼时,不要忘记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个人账户这些“隐形财产”;第二,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对方缴存明细,诉讼中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三,协议离婚后发现漏分的,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则另行起诉请求分割;第四,主张分割时注意区分婚前与婚后缴存部分,避免诉求超出法律支持范围。

【结语】

公积金和养老保险账户虽在对方名下,婚后缴存部分依然属于共同财产。离婚财产清点宜全不宜漏,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梳理。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