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9月1日施行,明令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文解读“保本保收益”承诺的效力与理财亏损的维权路径。
【问题描述】
有网友咨询:购买理财产品时,客户经理口头承诺“保本保收益、稳赚不赔”,结果产品到期出现亏损。这种承诺算数吗?亏损的钱能要求赔偿吗?
【律师解答】
首先要明确,“保本保收益”本身就是监管规则明令禁止的违规宣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将“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列为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同样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除存款、国债等有法定保本安排的极少数产品外,任何理财产品的“保本高收益”宣传都不可信。
那么亏损能否索赔?关键不在于对方的口头承诺是否有效,而在于卖方机构是否尽到了法定义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卖方机构未尽到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未做风险测评、向老年人推销高风险产品、隐瞒产品风险、夸大收益、未履行“双录”(同步录音录像)程序等,都可能成为认定机构存在过错的因素,受害者可依法主张赔偿。
【实务建议】
第一,注意保存宣传材料、聊天记录、电话录音、风险测评记录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规宣传或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第二,先向销售机构及其上级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12386证监会服务热线或者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寻求解决。第三,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四,今后凡是听到“保本高收益”的宣传,都应当作为风险信号提高警惕,签约前认真阅读产品合同和风险揭示书。
【结语】
收益与风险相伴而生,“保本保收益”的宣传越动听,越需要保持清醒;合法权益受损时,留好证据依法维权。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