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自媒体的李女士咨询:她经常把网上看到的好文章、图片转载到自己的公众号,有时还剪辑别人的视频片段做成合集,都注明了来源和作者。她问:这样“搬内容”会被告侵权吗?
【律师解答】
一、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作品,通常构成侵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
【问题描述】
经营自媒体的李女士咨询:她经常把网上看到的好文章、图片转载到自己的公众号,有时还剪辑别人的视频片段做成合集,都注明了来源和作者。她问:这样“搬内容”会被告侵权吗?
【律师解答】
一、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作品,通常构成侵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作者享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把他人文章、图片上传到公众号、短视频平台,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原则上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平台互相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不再适用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规则——网络转载“先上车后补票”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二、“注明出处”不等于免责。署名只能避免侵犯署名权,不能替代对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除非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为个人学习、评论说明问题而适当引用并指明作者),或者作品属于时事新闻等法定不受保护的客体,否则仍可能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剪辑他人视频片段风险更高。影视、短视频作品凝聚了他人独创性表达,搬运、混剪、切条大多不属于合理使用,平台接到通知后还会下架、限流甚至封号。
【实务建议】
1.转载前先取得授权,可使用正规版权库、取得作者书面许可或采用平台“原创转载”功能;2.引用控制在“适当”范围:比例小、为评论服务、必须署名;3.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下架并留存沟通记录,积极协商可显著降低赔偿风险;4.自己原创被搬运的,及时公证取证,向平台投诉或发律师函维权。
【结语】
“网上的东西随便转”是误区。尊重版权既是守法要求,也是自媒体账号长期安全运营的前提。
(本文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整理发布,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