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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单位一句"不合格"就行吗?有没有经济补偿?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01 | 1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刚入职两三个月,还在试用期,单位突然通知"你不符合要求,明天不用来了",既不给考核依据,也不给任何补偿。很多劳动者疑惑:试用期是不是单位想辞就能辞?

【律师解答】

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注意"被证明"三个字:单位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事先明确的录用条件,比如岗位说明书、招聘时公示的录用标准、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考核制度,以及具体的考核不合格记录,而不能仅凭一句"感觉不合适"就辞退。

如果单位无法举证,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二倍赔偿即一个月工资。此外还要注意: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实务建议】

一、入职时看清并留存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文件,自己签过的考核制度留个底;二、被辞退时要求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并写明理由,这既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权的关键证据;三、对违法辞退,可在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赔偿金;四、未缴社保的,可同时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结语】

试用期不是"随意辞退期",单位辞退须有据、有据须举证。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