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西宁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认定与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29 | 2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西宁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不正当竞争怎么认定? 【延辉律师解答】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 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3. 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5.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6. 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1. 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 主观上存在过错: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3. 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 行政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维权途径 1. 协商:经营者与侵权人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 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调解; 3. 行政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投诉,要求行政机关查处; 4. 仲裁: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申请仲裁; 5. 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 五、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证据收集 1. 原告具有竞争优势的证据:如原告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域名等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据; 2. 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如被告的商品、宣传材料、网站截图、销售记录等,证明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混淆可能性的证据:如相关公众的认知、市场调查等,证明被告的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4. 损失证据:如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证明赔偿数额; 5. 合理开支证据:如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等,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类型 1.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纠纷; 2.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的混淆纠纷; 3.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混淆纠纷; 4. 虚假宣传纠纷; 5. 商业诋毁纠纷; 6.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七、青海地区不正当竞争纠纷特点 1. 青海地区不正当竞争纠纷逐年增加,特别是在特色农产品、旅游服务等领域; 2. 混淆行为是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增长较快; 4. 企业的反不正当竞争意识逐步增强。 八、延辉律师的专业优势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处理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熟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为经营者提供不正当竞争风险防范、侵权调查、纠纷调解、诉讼代理等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解答,咨询电话:0971-8117118,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