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西宁著作权侵权怎么认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延辉律师解答】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擅自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
一、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视听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二、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11.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
1. 原告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2. 被告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
3. 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的情形;
4. 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
四、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五、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途径
1. 协商:著作权人与侵权人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 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著作权纠纷调解组织等第三方调解;
3. 行政投诉: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行政机关查处;
4. 仲裁: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申请仲裁;
5. 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六、著作权侵权的证据收集
1. 著作权证明:如作品的原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表证明等,证明著作权的归属和有效性;
2. 侵权行为证据:如侵权作品、侵权作品的购买凭证、侵权作品的照片、视频、侵权网站的截图等,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3. 侵权人信息:如侵权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证明侵权人的身份;
4. 损失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权利使用费等,证明赔偿数额;
5. 合理开支证据:如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等,证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七、著作权侵权的抗辩理由
1. 合理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法定许可: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3. 著作权已过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八、常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类型
1. 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
2. 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
3. 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
4. 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
5.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6.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九、青海地区著作权侵权纠纷特点
1. 青海地区著作权侵权纠纷逐年增加,特别是在文化创意、旅游宣传等领域;
2.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增长较快;
3. 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
4. 法院在审理时注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延辉律师的专业优势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处理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熟悉著作权法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为著作权人提供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维权、侵权调查、纠纷调解、诉讼代理等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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