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西宁专利侵权怎么认定?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与维权途径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29 | 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西宁专利侵权怎么认定?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延辉律师解答】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一、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 1. 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认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二、专利侵权的行为类型 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2.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三、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四、专利侵权的维权途径 1. 协商:专利权人与侵权人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 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等第三方调解; 3. 行政投诉: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要求行政机关查处; 4. 行政裁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5. 仲裁: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申请仲裁; 6. 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五、专利侵权的证据收集 1. 专利权证明:如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副本等,证明专利权的归属和有效性; 2. 侵权行为证据:如侵权产品、侵权产品的购买凭证、侵权产品的照片、视频、侵权网站的截图等,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3. 侵权人信息:如侵权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证明侵权人的身份; 4. 损失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等,证明赔偿数额; 5. 合理开支证据:如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等,证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六、专利侵权的抗辩理由 1. 专利权无效抗辩: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专利权无效的,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2. 现有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 权利用尽抗辩: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 先用权抗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 临时过境抗辩: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6. 科研实验抗辩: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七、常见的专利侵权纠纷类型 1.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2.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3.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4. 假冒专利纠纷; 5. 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八、青海地区专利侵权纠纷特点 1. 青海地区专利侵权纠纷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特色产业等领域; 2. 专利侵权的技术认定难度较大,需要专业的技术鉴定; 3. 专利权人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 4. 法院在审理时注重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延辉律师的专业优势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处理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熟悉专利法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为专利权人提供专利申请、专利维权、侵权调查、纠纷调解、诉讼代理等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解答,咨询电话:0971-8117118,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