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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保护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29 | 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西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特别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有哪些权益? 【延辉律师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般规定 1.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女职工产假规定 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符合《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 三、女职工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 1.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 1.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五、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六、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救济 1.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常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纠纷类型 1. 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给予女职工产假,女职工要求补休产假或者支付产假工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或者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要求支付; 4. 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女职工要求调整工作岗位; 5.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时间,女职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八、青海地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点 1. 青海地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逐步完善; 2. 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3. 女职工维权意识逐步增强; 4. 青海省对生育女职工给予额外的生育假奖励。 九、延辉律师的专业优势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团队处理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纠纷案件,熟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为女职工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劳动仲裁、诉讼代理等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解答,咨询电话:0971-8117118,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