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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收养关系怎么成立?收养条件与收养登记程序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29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西宁收养关系怎么成立?收养条件是什么? 【延辉律师解答】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从而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收养的法律特征 1.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 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 3.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直系血亲之间不能收养; 4. 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送养人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儿童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 年满三十周岁。 五、收养的特殊规定 1.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等条件的限制; 2.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3.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5.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六、收养登记的程序 1. 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六十日; 4. 登记: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5. 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可以持收养登记证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七、收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收养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 收养申请书; 2.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4.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证明;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送养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 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八、收养关系的效力 1.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3.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九、收养关系的解除 1. 协议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 诉讼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延辉律师的专业优势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熟悉收养关系成立、解除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可为当事人提供收养法律咨询、收养登记指导、收养关系解除调解、诉讼代理等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解答,咨询电话:0971-8117118,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