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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居间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中介费支付与居间人义务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29 | 1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西宁居间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中介费必须支付吗? 【延辉律师解答】 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纠纷在房屋买卖、租赁、劳务等领域较为常见。 一、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人需要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2. 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居间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3. 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4.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行为:中介人提供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二、中介人的义务 1. 如实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 忠实义务:中介人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保密义务:中介人对在居间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负有保密义务; 4. 尽力义务:中介人应当尽力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三、中介费的支付 1.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2.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3.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4.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中介人违约责任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委托人的跳单违约责任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六、常见的居间合同纠纷类型 1. 房屋买卖居间纠纷:中介促成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拒绝支付中介费; 2. 房屋租赁居间纠纷:中介促成房屋租赁合同后,租赁双方拒绝支付中介费; 3. 跳单纠纷: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绕开中介直接与对方签订合同; 4. 中介虚假宣传纠纷: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5. 中介费数额纠纷:双方对中介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产生争议。 七、居间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1. 协商: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 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调解; 3. 投诉: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投诉; 4. 仲裁: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申请仲裁; 5. 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居间合同纠纷诉讼。 八、居间合同纠纷的证据收集 1. 居间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以及中介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 2. 中介服务记录:证明中介人提供了居间服务,如带看记录、沟通记录等; 3. 合同成立的证据:证明中介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4. 跳单的证据:证明委托人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绕开中介直接签订合同; 5. 损失的证据:证明因中介违约造成的损失。 九、延辉律师的专业优势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处理过大量居间合同纠纷,特别是在房屋买卖、租赁居间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居间合同起草、审查、纠纷调解、诉讼代理等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至第九百六十六条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解答,咨询电话:0971-8117118,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