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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危险驾驶罪怎么判刑?醉驾量刑标准与缓刑适用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29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西宁危险驾驶罪怎么判刑?醉驾量刑标准是什么? 【延辉律师解答】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然实施该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醉驾的认定标准 1. 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 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五、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七、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1.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否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主观上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八、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要点 1. 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是否准确: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质; 2. 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3. 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是否有自首、立功、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 4. 是否可以适用缓刑: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九、延辉律师的专业优势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处理过大量危险驾驶案件,特别是在醉驾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取保候审申请、辩护代理、上诉申诉等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解答,咨询电话:0971-8117118,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