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青海遗产继承顺序是什么?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什么区别?
【延辉律师解答】
遗产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一、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 公民的收入;
2.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股权、有价证券等。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三、法定继承的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五、遗嘱继承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嘱的形式包括:
1.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六、遗产分配的原则
1.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七、青海地区继承纠纷特点
1. 农牧区继承纠纷较多,涉及土地、草场、房屋等;
2. 多子女家庭继承纠纷较为常见;
3. 遗嘱形式不规范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较多;
4. 继承纠纷往往与家庭矛盾交织,调解难度较大。
八、延辉律师的专业优势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在继承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遗嘱起草、遗产分割、继承纠纷调解和诉讼代理等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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