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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合同纠纷与诈骗的区别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29 | 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西宁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怎么区分? 【延辉律师解答】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3.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二、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量刑标准 1. 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1. 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纠纷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2. 履行能力不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一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合同纠纷当事人有履行能力或积极创造履行能力; 3. 财物用途不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或非法活动,合同纠纷当事人将财物用于合同履行或正常经营; 4. 事后态度不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收受财物后逃匿或拒不归还,合同纠纷当事人积极承担违约责任。 六、辩护要点 1. 主观目的辩护: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正常的合同纠纷; 2. 履行能力辩护:证明行为人有实际履行能力或积极创造履行条件; 3. 数额辩护:核减诈骗数额,扣除已履行部分; 4. 单位犯罪辩护: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按单位犯罪处理; 5. 退赃退赔: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七、延辉律师的专业优势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和合同纠纷团队联合,可为合同诈骗案件提供专业辩护,准确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解答,咨询电话:0971-8117118,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