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不少青海当事人在咨询时常问:“律师,我交了律师费之后,打官司还要不要交别的钱?”有的当事人签了委托合同才发现,除了律师费,还可能涉及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支出,容易产生误解。那么,委托律师维权到底可能产生哪些费用?这些费用该由谁承担?延辉律所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为大家梳理。
律师解答:依法维权过程中,常见的费用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案件受理费(俗称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受理费一般由原告、上诉人预交,最终负担以裁判结果为准。
二是申请费。申请财产保全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按照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分段交纳,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申请费,依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由被执行人负担。也就是说,保全申请费需申请人先行交纳,执行申请费则不必申请人预交。
三是鉴定、评估、公告、翻译等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例如伤情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等,通常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先行垫付。
四是律师费能否由对方承担的问题。实践中一般遵循“谁请律师谁付费”的原则,但也有例外: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律师费的,法院通常会审查支持;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以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可以主张由对方承担。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律所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任何要求将律师费转入个人账户、不出具正式票据的做法,都不符合规范。
实务建议:第一,签约前请律师就全案费用作书面预估,分清“交给律所的律师费”“交给法院的诉讼费、申请费”和“交给鉴定机构等第三方的费用”三笔账;第二,认真阅读委托代理合同中的收费条款与差旅费等办案费用约定,交费后索要正式发票;第三,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司法救助的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符合法定条件的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结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西宁总所,并在湟源、湟中设有分所)提醒当事人:委托律师前把费用构成问清楚、写明白,是避免后续纠纷的有效方式。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