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在西宁一家企业工作三年的小孙咨询:劳动合同月底到期,公司通知不再续签,让他到期走人。小孙问:合同到期又不是被辞退,这种情况下还能拿到经济补偿吗?
【律师解答】
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合同到期后公司不愿续签,或者降低工资、岗位等条件续签导致员工不同意的,公司都应支付经济补偿;只有公司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签而员工自己不愿续的,才没有补偿。补偿标准依据第四十七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实务建议】
第一,收到不续签通知后留存书面证据,公司口头通知的可通过邮件、微信确认留痕;第二,补偿基数按应发工资(含奖金、津贴)计算,不要被“基本工资”压低;第三,与公司协商不成,可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第四,注意区分“到期不续签”与“严重违纪被解除”,后者无补偿,警惕公司诱导员工签“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文件。
【结语】
合同到期不是权益到期。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看清不续签的原因与条件,依法算清自己的经济补偿。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