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在西宁一家销售公司工作的小吴咨询:公司要求每天延时下班两小时、周末经常到岗,却从未发过加班费,问起就说“工资里已包含”。小吴想知道:加班费法律上怎么算?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明确的加班工资标准:工作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百;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工资里已包含”不能笼统免除支付义务——若约定不明,司法实践通常按实际工资基数核算。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付的可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程序上,加班费争议属劳动争议,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实务建议】
第一,注意收集加班证据:考勤记录、打卡截图、加班审批单、工作群通知、夜间工作邮件等——考勤由单位掌握的,仲裁中可要求单位提供,单位拒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先与公司书面沟通留痕,无果再申请仲裁;第三,计算基数以实际工资(含绩效、补贴)为准,别被“基本工资”压低。
【结语】
休息权与获得报酬权同样受法律保护。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追索加班费重在证据,维权之前先把“账”算清。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