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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行政撤销系列案(6件):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批量维权实录

西宁行政撤销系列案(6件):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批量维权实录

一、系列案件概况

本系列共6份裁判文书,案由均为行政撤销,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系列案件案号包括:(2015)宁行终字第31号、(2015)宁行终字第28号、(2015)宁行终字第29号、(2015)宁行终字第33号、(2015)宁行终字第30号、(2015)宁行终字第32号。

二、典型案情(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某公司退休职工。马某于1992年2月经青海省大通矿务局医院诊断,确诊为煤工尘肺贰期。某公司认定为职业病工伤。2008年1月某公司参加工伤保险,马某等患职业病人员被陆续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2012年3月,某公司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贰期,并经西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等级为三级。2014年3月,马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审查认为,某公司于2008年1月参加工伤保险,纳入西宁市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某公司参保前受伤及包括马某等在内的患职业病的千余名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遗属已按照相关规定陆续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已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认为,马某等人均是1992年2月诊断的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时效规定,其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因此不予受理。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某公司马某等六位同志申请工伤认定的答复》。……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马某在1992年2月被确诊为矽肺病,按照当时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单位责任保险”政策,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予以办理工伤认定和伤残待遇等各项事宜。2008年1月,某公司职工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纳入西宁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某公司对参保前受伤及包括马某等六位在内的患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已陆续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马某再次申请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承担。

五、批量案件办理要点

系列案件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等律师集中承办。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寻求救济。本案中,承办律师准确把握起诉条件与审查标准,为当事人制定了清晰的维权路径。批量系列案件办理中,律师团队统一证据标准与诉讼策略,逐案核对当事人信息与标的金额,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显著提高了维权效率。

六、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