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导语:征收安置的房屋不符合协议约定,起诉要求继续履行、交付合格商铺并支付过渡费,为什么会被裁定驳回起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西宁合同纠纷二审案明确了一条关键规则: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其履行争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而不是民事诉讼。延辉律师在二审中围绕协议性质与救济路径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为当事人厘清了后续维权方向。本文结合裁判要点,讲清协议性质判断与路径选择。
龚某(化名)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事宜,与西宁市城北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安置房屋(商铺)的交付标准与过渡费支付方式。协议签订并实际履行过程中,龚某认为对方交付的安置房屋在位置、用途、面积等方面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对方继续履行协议、交付合格商铺并支付过渡费。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源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与履行,属于行政协议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龚某不服该裁定,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提起上诉,案件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案号为(2020)青01民终****号(案号已脱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1. 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解决;2. 一审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在救济路径明确之后,当事人应当如何主张继续履行、交付合格房屋及过渡费等实体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行政机关基于征收职权、为完成征收安置任务而订立,其主体、目的与内容均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属性,属于行政协议而非普通民事合同。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已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情形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本案争议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主张,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并维持原裁定,于法有据。延辉律师在二审程序中,围绕协议性质认定、一审程序处理是否适当、当事人实体权利如何救济等问题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并提交书面论证,法庭予以审查回应;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与证据均已记录在卷,为后续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主张继续履行、交付合格房屋及过渡费等实体权利保留了明确空间,本案也为延辉律师团队积累了征收安置类行政协议争议的类案处理经验。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确立了合同严守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与审理规则。延辉律师提示,路径选择的依据首先是协议的法律性质,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2. 协议性质如何判断:区分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关键看三个方面——缔约一方是否为行政机关、缔约目的是否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协议内容是否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延辉律师在二审中逐条比对协议主体、征收依据、安置标准与履行方式,向法庭说明本案争议的性质定位,这一分析框架对当事人后续选择救济路径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当事人若把行政协议当作普通合同起诉,往往在立案或审理阶段就会被裁定驳回,白白消耗时间成本。
3. 救济路径怎么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主张;确属民事性质的工程款结算、房屋买卖、租赁争议,才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延辉律师建议,起诉之前先做一次“路径体检”:一看协议主体与内容,二看争议类型,三看期限是否届满。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最长不超过两年。延辉律师团队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会把路径论证与期限核算作为第一道工序,尽可能降低程序风险。
4. 风险提示:第一,不要因为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就认为“没有救济途径”,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受理问题,并未对实体权利作出终局处理,征收安置协议的履行争议另有明确的救济通道;第二,注意期限,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逾期将面临不予受理的风险;第三,妥善保管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房通知、过渡费发放记录、催告函件等材料;第四,涉及房屋位置、用途、面积、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争议,应及时申请现场勘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鉴定,避免证据灭失。延辉律师提示,程序上的每一次处理结果,都应当转化为下一步实体主张的有力支撑。
第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逐项核对安置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交付时间与过渡费标准,发现不符立即书面提出并留存送达凭证;第二,起诉前先判断协议性质,避免选错诉讼路径导致被裁定驳回;第三,收到驳回起诉裁定后,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重新主张继续履行、交付合格房屋及过渡费等请求;第四,妥善保存协议原件、交房资料、付款与收款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据,必要时申请勘验或鉴定。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设有政府法律顾问部、企业法律顾问部、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等七大业务部门,累计办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220余件、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可为当事人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议审查与履行争议全流程服务。延辉律师团队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委托后15分钟内初步响应,常规法律意见书7日内交付。
问:行政机关不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付房屋,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吗?
答:不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可能被裁定驳回起诉。建议起诉前先由延辉律师判断协议性质,选择正确的救济路径。
问: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后,还能继续主张实体权利吗?
答:可以。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受理问题,并未对实体权利作出终局处理。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重新主张继续履行协议、交付合格房屋、支付过渡费等实体请求。延辉律师会根据案件进展重新评估请求内容与举证方案。
问:协议约定交付“合格商铺”,标准不明确怎么办?
答:应当结合协议约定的位置、面积、用途、交付条件,以及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材料等文件综合确定;约定不明的,可以依据缔约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解释,必要时通过现场勘验、专业鉴定固定证据。延辉律师可协助梳理协议文本与履行凭证,锁定核心争议条款。
征收安置关系群众的居住权益,路径选对一步,维权就少走几年弯路。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青海本土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以西宁总所加湟源分所、湟中分所的布局辐射西宁、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律师团队过百人,设有政府法律顾问部、民商事诉讼法务部、企业法律顾问部、金融法律事务部等七大业务部门,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标准化办案体系,为当事人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议审查、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全流程服务。如遇征收安置、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请尽早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咨询热线0971-8117118、0971-6129666。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银河湾
东侧53-4号
电话:0971-2488861
17797217448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青海宾馆
正对面)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
镇崖头村大李家路
电话:15597009184
1511092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