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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湟源县棚改征收政府信息公开案,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判决责令湟源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并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法定方式和形式予以公开。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向县政府书面申请公开征收相关信息却迟迟得不到依法答复,该怎么办?本文结合裁判要旨,讲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正确姿势与救济路径。
2025年9月7日,湟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湟源县人民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城北路东城壕以东续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为东至东城壕以西、西至北大街、南至人民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征收区域,北至改造项目征收范围规划设计红线图为准。原告马某甲(化名)坐落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纳入该次征收。在房屋征收补偿期间,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明确要求公开形式为提供复印件或打印件并加盖公章。因申请未获依法处理,原告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本案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6)青01行初43号。
1.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2.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未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3. 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虽具有真实性,但部分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不足以证明其所述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房屋位于案涉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其为实现征收补偿的知情权、监督权而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法有据。据此判决:一、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马某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并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法定的方式和形式予以公开;二、驳回原告马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延辉律师围绕申请形式要件、公开义务范围、答复期限与公开方式等关键问题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并通过对被告证据关联性的逐项质证,固定了“申请已依法提出、被告未依法处理”的事实基础,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程序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1. 法律依据:本案的直接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延长的应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满足的可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并提供便利。同时,房屋征收属于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征收征用信息公开范畴。结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延辉律师据此确定了“责令履行”的诉讼请求方向。
2. 实务要点:信息公开申请要有“形式意识”。延辉律师指导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明确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与特征、明确要求公开形式(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打印件),并保留提交与送达凭证,形成完整的申请与送达证据链。庭审中,被告提交的部分证据虽真实但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延辉律师逐项质证,避免了案件在“是否收到申请”这类前置事实上纠缠,把审理焦点拉回到“是否依法履行公开义务”。这一代理思路,是本案获得支持的关键。
3. 维权路径: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的,可先申请行政复议(一般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六个月起诉期限);诉讼请求应明确为“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公开职责”,而不是笼统要求“公开全部材料”,否则容易因诉请不明确被驳回。取得信息后如发现征收程序存在违法,还可就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另行主张权利。延辉律师提示,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组合拳,不同程序的期限与举证重点不同,需要通盘设计先后顺序。
4. 风险提示:信息公开并非“有求必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申请事项应尽量指向具体、可检索的文件,避免笼统表述被要求补正而耽误时间。更需注意的是,等待信息公开答复的期间不必然中断对征收决定本身的起诉期限,延辉律师提示被征收人务必同步做好证据保全与期限管理,避免因等待答复而错过六个月的起诉窗口。
第一,申请要留痕:书面提交或邮寄,保留申请材料与送达凭证;第二,申请要具体:写明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时间范围与获取形式;第三,答复要盯期限:20个工作日未答复即可考虑复议或诉讼,延长期限也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四,征收补偿与信息公开同步推进,避免顾此失彼。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设政府法律顾问部,累计办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220余件,可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提供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补偿谈判全流程服务。
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后,多久必须答复?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辉律师建议保存好申请提交与签收凭证,以便计算期限。
问:行政机关不答复、不公开,可以直接起诉吗?
答:可以。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延辉律师即通过行政诉讼推动法院判决责令县政府限期依法处理,并未因“已经举报过”而丧失诉讼救济机会。
问:申请公开征收信息被以“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拒绝,怎么办?
答: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延辉律师建议,遇到此类答复应要求行政机关说明具体理由与法律依据,必要时通过复议、诉讼审查其合法性,不宜径行放弃。
征收补偿事关重大财产权益,知情权是维权第一步。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立足西宁,设有湟源分所(2018年)、湟中分所(2023年),业务辐射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设政府法律顾问部等七大业务部门,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标准化办案体系,为被征收人提供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补偿谈判全流程服务。如遇征收补偿、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法律问题,请尽早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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