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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行政行为律师: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2802行初43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德令哈行政行为律师: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2802行初43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行政行为
  • 审理法院: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802行初4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李香梅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某农业公司经济性质为集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丙于2019年5月15日死亡,现原告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无相关信息,无法查询其集体成员,也无相关的年审、纳税等相关信息,且公司成立时马某甲仅有12岁,某公司集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之规定,某公司提起诉讼,同时也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四、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农业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李香梅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与程序合法性是代理工作的核心。承办律师从职权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维度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依法提出了针对性的诉讼主张。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