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民事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行终87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行政裁定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永刚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玉树地震灾后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及维护加固补助政策意见》,恢复重建城乡居民住房需经过申请、认定等程序后,由政府按标准提供统规统建安居房或者发放维修加固补助资金。本案中,团结灾后重建建委会依据政策规定,按照灾后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审核程序,将谢周尼玛房屋纳入加固范围,办理加固维修补助金。谢周尼玛不接受加固不重建的结果,向玉树市人民政府提出落实安居房要求并起诉至人民法院,属于行政机关在落实国家政……
四、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赵霞审判员李雨田审判员商海英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程克文书记员冶明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永刚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寻求救济。本案中,承办律师准确把握起诉条件与审查标准,为当事人制定了清晰的维权路径。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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