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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行政机关,举证责任到底在谁?海西德令哈(2020)青行初19号案一审攻防要点|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告行政机关,举证责任不在原告。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海西德令哈(2020)青行初19号行政案件,紧扣“被告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则,从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该案,讲清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合法性审查标准与当事人的维权要点。

一、案情回顾

本案当事人(化名)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德令哈市位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是青海西部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辖区内企业与群众遇到行政争议时,往往面临异地诉讼、举证困难等现实障碍。案号为(2020)青****行初19号,文书类型为行政判决书。

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制定了周密的代理方案,重点做两件事:第一,明确举证责任的归属,向法庭说明被告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二,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逐项审查,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遵守法定程序、主要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有无明显不当。

庭审中,延辉律师紧扣举证规则发表代理意见,对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逐项质证,指出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依据上的不足。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行政判决,采纳了延辉律师关于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的代理意见,被诉行政行为依法未获支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争议焦点

1. 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什么后果;2. 人民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程序要件与实体要件分别包括哪些内容;3.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延辉律师提出的被告举证不能、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与法律依据不足的代理意见,法院予以充分考量。法院依照合法性审查标准,对被诉行政行为在法定职权、法定程序、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等方面逐一评判,依法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被诉行政行为未获支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维护。延辉律师从程序到实体的完整论证,使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与辩论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四、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七十条列明了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法定情形,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起诉期限,直接起诉的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2. 举证责任分配: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必须拿出作出行政行为时的事实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延辉律师在办案中特别强调两点:一是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事后补证的空间极为有限;二是经过复议维持的案件,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对原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这些规则对当事人极为有利,关键是要在庭审中把它们用足。

3. 审查维度:延辉律师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时,习惯按“程序先于实体”的顺序推进。程序维度包括:作出行为的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履行了调查取证与告知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是否遵守了期限与送达要求、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实体维度包括: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裁量是否明显不当。在德令哈这类异地诉讼案件中,程序性瑕疵往往更容易通过书面材料被发现和固定,也是延辉律师在庭前准备阶段的重点排查方向。

4. 风险提示:告行政机关有严格的期限约束。延辉律师提醒:第一,收到行政决定书时务必保留送达回证并记录收到日期,六十日复议期限、六个月起诉期限都要从这一刻起算;第二,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的起算另有规则,但最长仍有上限,不能无限期拖延;第三,保存好与行政机关往来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申请书、受理通知、答复意见与送达凭证,这些是后续主张程序违法的关键证据;第四,不要自行与行政机关“口头交涉”后就放弃书面救济,口头沟通不产生程序法上的效果。

五、给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正准备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延辉律师给出四点建议:第一,先做一次完整的程序体检,确认起诉期限、被告主体、受案范围与管辖法院,避免立案环节受挫;第二,把行政机关送达的全部文书按时间顺序整理成证据清单,标注每一份文书的收到日期;第三,围绕“被告是否完成举证”组织庭审思路,对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逐项准备质证意见;第四,涉及海西、玉树、果洛等偏远地区的案件,提前规划开庭行程与材料交接,避免因异地诉讼影响应诉质量。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设有政府法律顾问部,累计办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220余件,并在西宁总所之外设立湟源、湟中分所,可就近服务全省当事人,实行15分钟内初步响应与一案双律师负责制。

常见问题(FAQ)

问:行政诉讼中为什么说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而不是原告?

答:因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作出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原告客观上难以举证。因此《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延辉律师提示,这一规则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最重要的制度优势,应当在庭审中充分运用。

问:被告行政机关不提交证据或者逾期提交,会有什么后果?

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行政机关将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固定的证据,事后很难通过补充取证来弥补。延辉律师在办案中会重点核查被告的举证期限与证据目录,对逾期提交或来源不合法的证据依法提出质证意见。

问:起诉行政机关有期限限制吗?错过了怎么办?

答: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过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的起算另有规则,但最长仍受法定上限约束。延辉律师建议,一旦错过期限,应尽快委托律师评估是否仍存在救济空间,不宜自行判断后放弃。

结语

行政争议的胜负,往往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合法性审查的细节中已经埋下伏笔。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青海本土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过百人,设有政府法律顾问部等七大业务部门,累计承办诉讼及非诉案件8000余件,业务覆盖西宁、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并推行“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标准化办案体系,为当事人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与执行全流程服务。如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法律问题,请尽早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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