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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行政诉讼诉讼案例:(2020)青2802行初19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行政诉讼诉讼案例:(2020)青2802行初19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行政行为
  • 审理法院: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2802行初1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马冠超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1983年土地联产承包时,被告都兰县人民政府将面积为48000亩的秋季草场“加合龙”地区承包给原告要某和赛什杰(两家系亲属关系)共同使用。由于政府不作为没有给两家划分界限,致使今日都兰县草原监理站图纸上仍然没有要某和赛什杰的草原界线,属历史遗留问题。将上述“历史遗留问题”确认为原告私下与人划分草原界线,并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都兰县沟里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沟政发(2019)107号《关于热龙村四社牧民要某、那买才让和扎某等人夏秋季草场使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都兰县人民政府都政复决字(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都兰县沟里乡人民政府、都兰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诉讼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马冠超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与程序合法性是代理工作的核心。承办律师从职权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维度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依法提出了针对性的诉讼主张。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