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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同住子女有资格告政府吗?西宁行政确认案主体资格裁判要点|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父母的房屋被拆除,同住的子女有没有资格把政府告上法庭?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又该由谁来当被告?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西宁征收拆迁行政确认案((2025)青****行初6号)中,延辉律师围绕被告主体适格、协议依据与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并获法院采纳,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征收拆迁行为得到司法确认。本文结合裁判要旨,讲清征收拆迁中的原告资格、被告适格与行为合法性审查三条主线。

一、案情回顾

原告郑某(化名)之父郑某某(化名)系案涉宅基地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权人。因区域改造项目,当地镇人民政府(化名)受某管委会(化名)委托参与征收拆迁工作,并与郑某家庭成员共同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后案涉房屋被拆除,郑某认为拆迁行为违法,以镇人民政府与管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本案由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案号为(2025)青****行初6号,文书类型为行政判决书。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接受被告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延辉律师在庭前完成了土地使用权证、征收安置协议、委托手续、协商与送达材料等证据的分类归集,并依法出庭应诉。延辉律师还就委托关系的合法性提交了委托文件与项目批准材料,为被告主体适格的认定提供了直接依据。

二、争议焦点

1. 原告郑某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与案涉房屋拆迁是否具有利害关系;2. 受管委会委托参与拆迁的镇政府与管委会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3. 依据《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实施拆除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被拆除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权人虽为原告之父,但原告郑某作为房屋的家庭同住成员,与房屋的拆迁具有利害关系,依法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被告镇政府虽然受管委会委托,但其实际参与了拆迁,并与管委会一起与原告家庭成员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在实体审查阶段,延辉律师围绕被告主体适格、协议签订的事实基础、拆除行为的协议依据与程序履行三个层面提交代理意见,逐项出示证据并当庭质证。法院对延辉律师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合法的协议依据与事实基础,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判决同时确认了行政机关在协议拆迁中的适格主体地位,为同类征收拆迁项目的依法推进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照。延辉律师在代理中反复强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协议、依法推进项目,本身就是对公共利益与相对人权益的双重保护。

四、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延辉律师提示,征收拆迁案件中“谁是原告”“告谁”往往比“行为是否违法”更早成为案件的分水岭,主体问题解决不了,实体主张就无从谈起。延辉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先画出一张“主体关系图”,把委托、签约、实施三条线分别标注清楚,再看诉讼请求应当指向谁。

2. 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延辉律师指出,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不代表同住子女一定没有原告资格。法院判断利害关系,看的是当事人与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影响,例如是否为家庭共同成员、是否实际居住使用、是否参与了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补偿安置利益是否及于本人。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原告系家庭同住成员、并参与协议签订等事实,确认其具有主体资格,体现了“有权利即有救济”的行政诉讼立法精神。延辉律师在庭审中正是通过协议签订参与情况与家庭成员关系证据,帮助法庭快速厘清了利害关系的边界。

3. 被告适格的实务要点:征收拆迁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征收部门、受委托的镇街、管委会、项目指挥部等。延辉律师提示,判断谁是适格被告,关键看两点:一是委托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委托方自己是否也实际参与了实施行为。本案中,被告既受委托又直接参与签约与拆除,法院因此确认其为适格被告,这一结论对行政机关规范委托手续、明确责任主体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延辉律师建议行政机关在委托实施时明确授权范围并留存委托文书,既便于相对人识别责任主体,也便于法院认定。

4. 风险提示:延辉律师提醒,征收拆迁中的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三点:一是签约主体必须清楚,要看清协议抬头与盖章单位是否一致;二是协议内容要落地,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安置房源与交付期限都应当写明;三是诉讼请求要聚焦,请求确认违法、请求撤销、请求履行协议、请求赔偿,对应的举证要求与审查路径各不相同,笼统起诉容易被程序问题拦在门外。延辉律师在案件办结后还会向委托人提交一份“权利清单”,把已经取得与尚未取得的权益逐项列明,方便后续主张。

五、给当事人的建议

第一,延辉律师建议签约之前核实主体,看清签约单位是否有征收拆迁的法定职权或者合法委托手续。第二,协议原件、补偿凭证、送达回证、沟通记录全部留存,原件是行政诉讼中被反复强调的证据要求。第三,房屋被拆除后若要起诉,应先由律师判断是起诉协议、起诉拆除行为还是请求履行协议,选错诉的种类会白白消耗期限。第四,涉及群体性征收项目的,建议统一法律意见、分案推进,避免各自为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设有政府法律顾问部与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累计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类案件1100余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220余件,可为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提供主体资格审查、协议审查、复议诉讼全流程服务。

常见问题(FAQ)

问: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同住的子女可以起诉拆迁行为吗?

答:可以,但需要证明与拆迁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通常结合是否属于家庭共同成员、是否实际居住使用、是否参与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补偿利益是否及于本人等因素判断。本案中法院即确认同住子女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延辉律师提示,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把利害关系用证据固定下来。

问: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应该告谁?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受委托组织自己另行实施、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也可能使其成为适格被告。延辉律师建议先查清委托手续与实施主体,再确定被告,必要时可将委托机关与实施单位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依法认定。在主体确实难以判断时,延辉律师通常会先以委托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避免因主体错误被裁定驳回而白白耽误起诉期限。

问:房屋已经拆除,还能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吗?

答:可以。房屋被拆除后,被征收人仍然可以通过确认违法之诉、履行协议之诉或者行政赔偿之诉主张权利,但不同的诉请对应不同的举证重点与起诉期限。延辉律师建议,在房屋交付拆除前就固定房屋现状、附属物、装修与经营损失等证据,事后主张会容易得多。延辉律师在办理房屋已被拆除的案件时,会同步准备赔偿请求的备选方案,让当事人的救济路径不止一条。

结语

征收拆迁案件的胜负,往往在“主体、协议、程序”三件事上就已分出高下。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青海本土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业务辐射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设有政府法律顾问部、企业法律顾问部、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等七大业务部门,累计承办诉讼与非诉案件8000余件,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的标准化办案体系,为征收拆迁当事人与行政机关提供协议审查、谈判参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全流程服务。延辉律师团队在征收拆迁领域积累了完整的类案数据库,可就主体资格、诉的类型选择提供快速判断。如遇征收拆迁法律问题,请尽早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0971-8117118、0971-6129666。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及涉案单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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