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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西宁)

行政确认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西宁)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行政确认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04行初6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宁人社认字[2019]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0日,原告与案外人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西宁市城北区绿地花都5#楼主楼及所属部分车库模板工程分包给周×,由周×负责组织工人施工。本案中第三人是周×带来施工的木工班劳务人员,原告项目部于2018年12月23日与木工班老板周×进行结算,将劳务费全部付清,原告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6月6日,被告作出宁人社认字[2019]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宁劳鉴字2019-320号工伤等级鉴定,鉴定第三人为九级伤残。原告对此不服,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理由如下:首先,第三人是木工老板周×的工人,原告与第三人没有劳动关系,原告项目部已与周×作完结算并支付全部劳务费;其次,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找到项目部何定荣要求向其出具一份《劳动合同书》用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主张误工费……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某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即不以用工单位与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故只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寻求救济。本案中,承办律师准确把握起诉条件与审查标准,为当事人制定了清晰的维权路径。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