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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行政确认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6)青01行终15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西宁行政确认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6)青01行终15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行政确认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1行终15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第三人某公司签署了《试用期劳动合同》,由某公司聘用李志安在给客户送机票岗位工作,试用期限为三个月,从2012年11月7日至2013年2月7日止。2013年2月7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某公司从事配送机票工作。2013年2月13日12时许,李志安给客户送机票过程中突发脑溢血晕倒在西宁市新宁路招商银行附近,被送往青海省交通医院抢救,2013年2月1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6月24日,李某丙向西宁市城中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丙遂向城中区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8月10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中民一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上诉,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宁民一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城中区法院的(2013)中民一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某公司不服西宁市……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李志安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对于此节事实各方当事人都不持异议。李志安于2013年2月13日12时许在给客户送机票过程中突发脑溢血晕倒在西宁市新宁路招商银行附近,13时被送往青海省交通医院抢救。上诉人主张不能确定李志安是在2013年2月14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但青海省交通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上记载的死亡日期和医疗单位盖章日期都为2013年2月14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也明确记载李志安的死亡日期为2013年2月14日,死亡地点为医院。故上诉人主张李志安不是在48小……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律师作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寻求救济。本案中,承办律师准确把握起诉条件与审查标准,为当事人制定了清晰的维权路径。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