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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房屋征收协议签了、房子也交了,征收部门却迟迟不兑付安置房或者补偿款,甚至以“第三人没履行协议”为由拖延——这种“签约容易履约难”的困境,被征收人并非无计可施。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青海西宁行政征收案((2024)青****行初8号)中,延辉律师围绕行政协议的效力与履行争议充分举证、论证,法院认定房屋征收协议真实有效,判决征收部门继续履行并支持由此产生的过渡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获得支持。本文结合延辉律师的办案思路与本案裁判要点,讲清行政协议履行的法律规则与被征收人的维权路径。
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化名)与湟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就房屋征收事项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由征收部门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安置与补偿义务。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未按约定全面履行,当事人多次催告未果。诉讼中,征收部门提出其未能履行是因为第三人未全部履行协议,致使其与原告之间的协议也无法全部履行;第三人则主张协议内容损害了其利益。当事人遂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相应过渡费。本案案号为(2024)青****行初8号,由青海省西宁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文书类型为行政判决书。
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协议的真实性与效力、履行内容与履行条件、被告抗辩事由能否成立、过渡费的计算依据四条主线,系统整理了协议文本及附件、交房与搬迁凭证、催告函件与送达凭证等证据材料,把当事人的主张建立在完整的证据链之上。
1. 延辉律师归纳的首个争点: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2. 征收部门以“第三人未全部履行协议”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能否成立;
3. 第三人主张协议内容损害其利益,能否对抗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
4. 过渡费是否属于应当一并履行的协议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湟源县住建局与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是行政相对人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的,被告当庭亦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被告提出协议未履行是由于第三人未全部履行协议,致使其与原告之间的协议也不能全部履行,法院认为被告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拖延履行;第三人认为协议内容损害其利益,但由于该协议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且协议内容并未涉及第三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无直接关系,第三人对原告要求被告正常履行协议无权提出异议,其与被告之间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本案不作评述;对上述争议,延辉律师在庭审中已就协议相对性与举证责任分配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据此,法院认定该行政协议真实有效,真实有效的协议应当继续履行,判决被告湟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限期6个月内履行)以及由此产生的过渡费。延辉律师在本案中围绕协议效力、履行条件、抗辩事由能否成立以及过渡费的计算依据充分举证与论证,代理意见获得法庭采纳,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得到支持,被征收人的安置与生活安排得以依法保障,延辉律师的专业代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履行结果。
1. 法律依据:行政协议为什么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协议性”,司法解释亦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延辉律师指出,这意味着“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协议应当履行”这一基本规则,同样适用于房屋征收协议,行政机关不能以内部因素或者第三人原因随意拖延。
2. 实务要点:行政协议案件的举证与审查重点。延辉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固定四类证据:一是协议本身及其附件,用以明确履行内容、履行期限与履行方式;二是履行事实证据,如交房、搬迁、腾空、付款凭证与往来函件;三是催告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已经履行催告义务、对方构成迟延履行;四是过渡费的计算依据,包括协议约定标准、实际过渡期间、同类项目标准与当地政策依据。延辉律师特别提示,未取得不动产权属登记并不影响协议效力,但会影响权利实现的路径,把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别是制定诉讼策略的前提。本案中,正是这批证据的完整呈现,使“协议真实有效、应当继续履行”的核心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需要提醒的是,协议约定的履行内容越明确,主张继续履行时的举证难度就越低,这正是延辉律师建议当事人签约前务必请律师审核条款的原因。
3. 维权路径: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时的三种主张。第一,请求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本案即属于这一情形,也是延辉律师为当事人确定的诉讼目标;第二,请求采取补救措施,适用于继续履行已无可能或者已无必要的情况;第三,请求赔偿损失,包括因拖延履行造成的过渡费、临时安置费、租金损失、搬迁费用等实际损失。在期限方面,行政协议履行之诉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起诉期限一般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时,主张补偿款、过渡费等金钱给付内容的,还应当注意民事法律规范中三年诉讼时效的参照适用。延辉律师建议,在起诉前先完成一次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这既是必要程序,也是诉讼中的有利证据。
4. 风险提示:协议要写“细”,履约要留“痕”。延辉律师提示四个要点:一是协议条款务必细化,安置房的位置、面积、楼层、交付时间,补偿款金额与支付节点,过渡费标准与支付方式,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都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条款越模糊,日后越容易产生争议;二是履约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付款凭证、交房通知、现场照片、微信记录与往来函件都应妥善保存;三是当行政机关以“第三人原因”“上级未批准”“资金未到位”等理由拖延时,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应当要求书面答复或者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四是涉及家庭成员共有房屋的,签约前应当厘清权属与共有关系,避免第三人另行主张导致履约受阻——本案中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本质上就是另一法律关系的争议,与本案协议的履行无关。
延辉律师建议:第一,签订征收协议前请专业律师审核条款,把履行内容、履行期限、过渡费标准与违约后果落实到书面;第二,履行过程中定期跟进并书面留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出现“说不清谁先违约”的局面;第三,行政机关拖延履行的,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为后续诉讼做好准备;第四,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实际情况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在胜诉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青海本土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设有西宁总所与湟源分所、湟中分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累计办理1100余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累计办理220余件,长期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也代理被征收人主张协议履行与损失赔偿,可为当事人提供协议审查、催告函件、行政复议与诉讼、强制执行的全流程服务。
答: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其中的典型类型。它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在于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属性,因此救济渠道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不是普通民事诉讼;但在协议效力与履行的具体规则上,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延辉律师提醒,救济渠道选错可能导致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这类案件应当先做渠道判断。
答:一般不能成立。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的协议具有相对性,行政机关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人未履行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另一份协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对抗本案原告履行请求的理由。本案中法院正是持这一观点,认定被告不能以第三人未全部履行为由拖延履行。延辉律师建议,遇到这类抗辩,应当及时通过书面催告、诉讼举证把“谁与谁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讲清楚,把争议拉回到协议本身,必要时可委托延辉律师代为发出正式的律师函。
答: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将拒不履行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延辉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整理执行申请材料、跟进执行节点,把胜诉结果真正兑现到位。
延辉律师深知,房屋征收协议的履行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居住安排与生活成本,协议签得再漂亮,落不到实处也只是一纸文书。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青海本土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设有西宁总所与湟源分所、湟中分所以及民商事诉讼法务部、政府法律顾问部等七大业务部门,业务辐射西宁、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累计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1100余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220余件。延辉律师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标准化办案体系,为被征收人提供协议审查、催告函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强制执行全流程服务,并承诺15分钟内初步响应、一案双律师负责。如遇房屋征收协议履行等行政争议,请及时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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