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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由政府出资设立、使用政府划拨土地的公司,能以自己名义起诉政府吗?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海东行政诉讼案((2024)青02行初21号)中,法院认定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与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本文结合裁判要旨,讲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审查标准、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规则,以及起诉被驳回后的救济路径。
本案系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行政诉讼(不服行政机关收回划拨土地、处置相关资产的行为,核心争议为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青02行初21号;文书类型:行政裁定书。
原告某公司(化名)以行政机关收回其使用的划拨土地、处置相关资产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担任本案代理人,围绕原告的设立方式、出资来源、土地权属来源与资产形成过程逐项核查,梳理出本案的关键事实:某公司由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其使用的土地系乐都区人民政府划拨取得,某公司房屋亦由乐都区人民政府出资修建,某公司在财产、人员与经营管理上与出资的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性。延辉律师就上述事实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与代理意见,为法庭准确认定原告资格提供了充分依据。
1. 由政府出资设立、使用政府划拨土地并占有政府出资修建房屋的公司,对行政机关收回划拨土地、处置相关资产的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2. 行政机关对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能否依法无偿收回;3. 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如何影响案件走向,法院可否不经实体审理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上述三个焦点,均为延辉律师在本案中重点论证的方向。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原告资格。行政诉讼中的原告,除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一般性要求,应当是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某公司是由被告乐都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使用的土地系被告乐都区人民政府划拨的土地,某公司房屋亦是由被告乐都区人民政府出资修建,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缺乏独立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第二,关于划拨土地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延辉律师在庭审中就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与划拨土地权属来源逐项举证、逐项质证。延辉律师在本案中围绕原告主体资格、划拨土地权属来源、资产形成过程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该裁定亦为相关主体以适格主体身份另行主张权利保留了明确空间。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起诉应当符合的条件,原告资格属于起诉条件中的主体要件,人民法院在立案与审理阶段均应当依职权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则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延辉律师提示,这一条是行政机关收回划拨土地的直接依据,也是当事人评估自身权利边界的起点。
2. 实务要点:判断有无利害关系,关键看当事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到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延辉律师在实务中总结出一条经验:凡是由行政机关出资设立、土地房屋等资产来源于划拨或者财政投入、人员与财务不独立的公司,其主张的权利往往在实质上归属于出资人,以该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极易在原告资格环节就被挡在实体审理之外。起诉前先做一次彻底的主体资格审查,比在实体问题上反复争论更重要,这也是延辉律师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最先完成的工作。
3. 维权路径:起诉被裁定驳回,并不意味着权利没有救济渠道。第一,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由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享有独立权益的适格主体另行提起诉讼;第三,对行政机关收回划拨土地、处置资产过程中的补偿、安置等争议,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协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法定途径主张;第四,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还可结合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核查处理。延辉律师会根据案件性质为主体量身选择救济路径,避免当事人在程序上反复消耗。
4. 风险提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一旦错过将面临被裁定驳回的风险;划拨土地被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搬迁、安置等权益应当及时主张并固定证据;公司出资凭证、章程、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房屋建设审批与投入凭证等原始材料务必完整保存。延辉律师提示,行政争议最忌讳等一等、看一看,越早做主体与期限评估,可用空间越大。
第一,收到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知悉土地、资产被处置后,第一时间固定文书、送达凭证与权属材料,不要仅凭口头沟通判断形势;第二,起诉前先做原告资格与利害关系评估,由专业律师判断应以谁的名义起诉、诉讼请求如何表述;第三,已经起诉被裁定驳回的,务必在十日内决定是否上诉,不要因为不懂程序而错失救济窗口;第四,涉及划拨土地收回、企业资产处置的,同步评估补偿、安置与行政赔偿的可行性。延辉律师团队所在的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设有政府法律顾问部与企业法律顾问部,累计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220余件,既熟悉行政相对人的维权路径,也了解行政机关的决策与执法逻辑,可为当事人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全流程服务。
问:什么主体才有资格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答: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由政府出资设立,土地、房屋等资产来源于划拨或者财政投入,人员和财务均不独立的公司,通常会被认定缺乏独立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此时应当由真正的权利主体出面主张。延辉律师建议在起诉前完成主体资格审查,必要时先由延辉律师团队出具书面法律意见,避免在主体问题上反复消耗时间。
问: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后,还能继续维权吗?
答:可以。对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由具有独立人格的适格主体另行起诉,或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协商等法定方式主张。延辉律师建议先评估主体资格与各项救济期限,再决定走哪条路,避免盲目上诉造成时间和费用上的双重消耗。
问:政府划拨给企业使用的土地,能无偿收回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需要提醒的是,土地是划拨取得还是出让取得,直接决定企业的权利边界;土地被收回时,企业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搬迁安置等权益,仍可依法主张,建议提前委托延辉律师介入评估,由延辉律师团队统筹补偿与安置主张。
行政诉讼的第一步,往往不是讲道理,而是先过主体关和期限关。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青海本土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过百人,设有刑事辩护部、民商事诉讼法务部、政府法律顾问部、企业法律顾问部、金融法律事务部、破产清算合规部、劳资与双语公益法务部七大业务部门,立足西宁,业务辐射海东、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800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部为王牌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600余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220余件,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的标准化办案体系,为当事人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全流程服务。如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划拨土地收回等行政法律问题,请尽早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延辉律师团队提供15分钟内初步响应、一案双律师负责制。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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