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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行政诉讼诉讼案例:(2015)西行初字第47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行政诉讼诉讼案例:(2015)西行初字第47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行政撤销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5)西行初字第4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陈峥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8日,某公司(2010年1月6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某投资公司”)处购买了两个商铺,并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6年12月20日,第三人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该幢大厦的商铺。2007年至2008年商铺陆续交付使用。2013年11月15日,第三人王万明向被告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被告于同年12月9日向第三人王万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11月,二原告在申请办理自己购买商铺的所有权证时发现原先约定的该楼层中的卫生间、过道等公共面积划归王万明所有。二原告认为,被告在向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将所属共同区域划为第三人王万明所有,导致二原告权利受损,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在原告某公司所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约定:“受买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本案的主体资格问题,庭审中,第三人对原告的身份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属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主体资格不适。根据《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告截止到起诉之时虽未取得商铺的所有权证,但二原告已经通过买卖方式成为商铺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提起诉讼,其主体资格适格。第二,关于是否应当撤销被告作出的12730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1、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一份由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作出的《二层平面图》,欲证实二原告购买该商铺时卫生间和楼梯为各户公用,但该证据没有记载绘图形成时间,且无原件进行核……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沙某甲、沙某乙要求撤销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沙某甲、沙某乙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陈峥律师作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寻求救济。本案中,承办律师准确把握起诉条件与审查标准,为当事人制定了清晰的维权路径。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